纠纷一审判决书中,就认定该表情不能意味着贷款人得到了借款人的“明确认可”,不能作为欠款依据。
此外,还有部分涉表情符号的民事案件和肖像权、著作权、名誉权纠纷有关。比如,2017年至今,因为一张“葛优躺”的表情包,演员葛优一共提起了约两百起肖像权侵权官司,且几乎全部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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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都是作为辅助证据出现
在杨学科看来,因为表情符号的多义性,其天然就是容易被误解的。因此,在司法实践中,要结合上下文语境、情景语境来理解表情符号传递的意思,同时也要考虑到文化传统和交流习惯的差异。
比如“微笑”表情符号,它既有友善、肯定的意思,也有嘲笑、讽刺的意思。而在一些特定的场景下,特别是在国外的一些判决中,“桃子”“吐舌头”“茄子”“眨眼”等表情符号会被视为性骚扰的证据。
在彭新林看来,这种时候如何理解表情,依然可以适用日常经验法则。“要把表情放到我们交流的语境中去理解,要考虑聊天的情境和交流的习惯,整体来说,要契合常识、常情、常理。”
不过,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表情符号大都是作为辅助证据出现的。
一名证据学专家在接受南方周末记者采访时表示,表情符号是符号证据的一种,出现在司法实践中并不稀奇。如何理解表情符号和判断表情符号是否可以充当主要证据,要根据案件的具体内容来分析。
比如,在一些涉及知识产权纠纷的案件中,表情符号是纠纷的源头,也就是案件的主要证据。但在另一些涉及对表情符号的理解的案件中,如何理解表情符号,还是要把它放到整个案件中来看。
“表情符号作为证据,它首先不是单一的证据,一般提供的都是聊天记录。”该证据学专家解释:“表情符号不能单独拿出来理解,要看整段对话表达的是什么意思。”
杨学科表示,可以通过建立表情符号的法律解释机制来消除表情符号可能带来的歧义。他介绍称,在实践中,已经产生了emoji翻译、emoji词典(emoji国内俗称小黄脸)等可用的在线资源,国外部分法庭也开始通过解读表情符号来确定发帖的心境或在诽谤、跟踪和威胁的情况下,考虑表情符号是否有恶意的因素。
杨学科建议,有关部门可以将零散的涉及表情符号的相关部门法律和法规等法律规范,汇集成册,并作细化解释。其次,最高人民法院也可以制定相应的司法解释,并推动建立表情符号相应的指导案例。
此外,杨学科还建议,法院也应该更加重视表情符号在司法实践中的展示方式,要在证据上对表情符号进行认定对待,即在法律研究数据库或司法意见中展示实实在在的表情符号形象,而不是采用文字描述或直接不显示等。
彭新林则建议,为了避免歧义引起不必要的麻烦,在对一些关键信息表明态度时或涉及关系变更等法律事项时,尽量还是采取文字等更加准确的表达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