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部是中国古代隋以后官制中的“三省六部”制中的一个司法部门,主管刑罚,但其在每个不同的朝代中职责范围相差甚大。
历史沿革隋朝刑部唐朝刑部清朝刑部TA说参考资料
历史沿革
隋唐时的刑部其职权范围最小,基本只限于对平民及七品以下官员(严格来说在古代七品以下不属于“官”,而属于“吏”)有行刑权,但一般没有处罚权,处罚权基本属于大理寺,而且对中高级的官员也基本归属于三省中的“门下省”监管。
宋以后门下省基本无权,故对官员的管辖处罚也基本归属于大理寺,刑部只是执行机构而已。
明清两代,刑部作为主管全国刑罚政令及审核刑名的机构,与都察院管稽察、大理寺掌重大案件的最后审理和复核,共为"三法司制"。光绪三十二年(1906),清政府宣布"仿行宪政",将刑部改称法部。刑部之称遂撤。
隋朝刑部
隋朝初年,沿置都官尚书,统都官侍郎二人,刑部、比部侍郎各一人,司门侍郎二人[1]。开皇三年,改名刑部尚书,下设都官司。
唐朝刑部
刑部尚书一人,正三品;侍郎一人,正四品下。掌律令、刑法、徒隶、按覆谳禁之政。其属有四:刑部、都官、比部、司门。[2]
刑部郎中、员外郎,掌律法,按覆大理及天下奏谳,为尚书、侍郎之贰。刑部主事四人,刑部令史十九人,书令史三十八人,亭长六人,掌固十人。
都官郎中、员外郎各一人,掌俘隶簿录,给衣粮医药,而理其诉免。都官主事二人,都官令史九人,书令史十二人,掌固四人。
比部郎中、员外郎各一人,掌句会内外赋敛、经费、俸禄、公廨、勋赐、赃赎、徒役课程、逋欠之物,及军资、械器、和籴、屯收所入。比部主事四人,比部令史十四人,书令史二十七人,计史一人,掌固四人。
司门郎中、员外郎各一人,掌门关出入之籍及阑遗之物。司门主事二人,司门令史六人,书令史十三人,掌固四人。
唐朝不同时期,刑部官名略有不同。龙朔二年(662年),改刑部为司刑,都官为司仆,比部为司计,司门为司关;光宅元年(684年),改刑部为秋官;天宝十一载(752年),改刑部为司宪,比部为司计。[3]
清朝刑部
机构职责
清朝刑部
刑部掌全国的刑罚政令,据《光绪会典》卷53载,其职掌是:“掌天下刑罚之政令,以赞上正万民。凡律例轻重之适,听断出入之孚,决宥缓速之宜,赃罚追贷之数,各司以达于部。尚书侍郎率其属以定议,大事上之,小事则行,以肃邦犯。”这说明刑部受理全国刑事案件,主管刑罚及监狱等政令。但若死刑案件,还须与大理寺、都察院共同审核。每年于八月间审办各省所报案件,名为“秋审”。于霜降后审办京内案件,名为“朝审”。“秋审”、“朝审”均会同“九卿”(六部尚书及都察院左都御史、通政使、大理寺卿为“九卿”),詹事、科、道(六科给事中及十五道监察御史)各官共同审理。凡涉及妇女旌表的案件须会同礼部同审;内外蒙古、热河都统等处有关少数民族的案件,会同理藩院审办。但均由刑部主稿。
部门设置
十七清吏司
全国刑名案件题、咨到部,按省区分17个司办理。17个省区清吏司是:直隶、奉天、江苏、安徽、江西、福建、浙江、湖广(湖南、湖北)、河南、山东、山西、陕西、四川、广东、广西、云南、贵州等。各清吏司除分掌该省刑名案件外,多有兼掌他省区刑名或其他事务。
十七清吏司
1、直隶清吏司:掌直隶刑名案件,兼掌八旗游牧察哈尔左翼刑名案件。
2、奉天清吏司:掌奉天刑名案件,兼掌盛京、吉林、黑龙江刑名案件。收办宗人府、理藩院文移。
3、江苏清吏司:掌江苏刑名案件。收办江南道御史、江宁将军、京口副都统、漕运总督等文移。并察核、具奏恩赦案件。
4、安徽清吏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