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抚,官名,别称抚军、抚台,明清官制从二品,加兵部侍郎衔者为正二品。“巡抚”一词最早出现于南北朝时期。明代洪武也出现了“巡抚”之名,并萌芽于永乐年间,初创于宣德、正统时期,逐步发展于景泰至正德时期,到嘉靖年间基本确立。清沿明制,并对辖区进行了调整。
明代巡抚拥有一省行政、军事、监察、司法等各项权力,与总督同为地方最高长官;清代巡抚掌本省军政、民政、吏治、刑狱、关税、漕政等。巡抚任用多为大臣会推后,再由天子任命。
明前巡抚说
一般认为“巡抚”这一官职是明清时期的产物,但是有研究指出,“巡抚”一词最早出现于南北朝时期。[1]
南北朝时期就有“巡抚”之名,早在延和元年(432年),来大千随北魏太武帝北伐,大败柔然之后,太武帝以其勇猛、多有战功且熟悉北境险要,遂诏大千“巡抚六镇,以防寇虏”。稍后的景明元年(500年)五月,北魏宣武帝“以北镇大饥,遣兼侍中杨播巡抚赈恤”。与太武帝时期的武将来大千相比,此时的巡抚出现了由侍中之类的文官担任,并且行使的是赈灾职能。在南北朝时期,巡抚就已经初步具备了军事与民事这两项职能。此后依此例,时有派遣巡抚出巡边镇及赈灾抚民的情况,但并不普遍。唐代始设巡抚使,并且作为使职官正式存在。武则天时,狄仁杰以冬官侍郎,任江南巡抚使。然而在唐代巡抚使仍不常置,遍寻诸史,仅见三人担任过此职。在宋以前巡抚使出现的频率很低,远不如安抚使、宣抚使、招抚使等,只是偶尔见诸于史籍。宋代巡抚使是承袭唐代而置,又有所发展,且为明、清时期巡抚制度的完善奠定了基础。
明代巡抚
明代巡抚制度萌芽于永乐年间,初创于宣德、正统时期,逐步发展于景泰至正德时期,到嘉靖年间基本确立。“巡抚”之名,起于洪武二十四年(1391年),明太祖派遣太子朱标巡抚陕西。然此次巡抚,并没有后来巡抚的性质,而仅仅是为了选择建都地点。永乐十九年(1421年)四月,明成祖派尚书蹇义等26人“巡行天下,安抚军民。”此次出巡的目的,与后来巡抚性质相似一一安抚军民,且派出的均是品级较高的文职京官,但此次出巡并未使用“巡抚”之名。因此,可将此次出巡视为巡抚制的萌芽,它为后来巡抚的设立奠定了基础。[2]
洪熙元年(1425年),宜宗派周干、胡概、叶春等人巡抚南直隶,正式以“巡抚”之名巡视地方,《明史》认为“设巡抚自此始。”但此次巡抚的范围仅局限于南直隶一地,且事毕即罢,属临时派遣。宣德五年(1430年)九月,明宣宗派遣于谦等6位侍郎巡抚各省,督理税粮及与税粮有关的地方事务,“谦抚河南,越府长史周忱抚江苏,吏部郎中赵新抚江西,兵部郎中赵伦抚浙江,礼部员外郎吴政抚湖广,刑部员外郎曹洪抚北截、山东。”此为各省专设巡抚之始。[2]
英宗即位后,由于社会矛盾尖锐激化,明政府往江西、湖广、河南、山东、陕西诸省及宁夏、甘肃、辽东诸边派驻文臣镇守,虽命“岁一更代”,但实际上却往往一驻几年或十几年,文臣出镇成为定制。这样,在巡抚之外,又有镇守,在一些地方出现了巡抚与镇守并设的局面。《明会典》将巡抚、镇守不加区别,均视作巡抚,曰:“初名巡抚,或名镇守。”尽管在天顺后,镇、巡合一,但在英宗即位到天顺二年这期间,二者是有区别的。一般而言,巡抚主要负责督理税粮,救济饥民,安抚百姓;镇守则负责军事事务。由于镇、巡设置重叠,各持救书,各行其事,政出多门,常常使地方有司无所适从,这说明巡抚制度在创设之初是不完善的。[2]
这时期巡抚开始由临时派遗向定设过渡,且设置较为普遍。夏燮《明通鉴》卷26载:“宣德中,以关中、江南等处地大而要,命官更代巡抚不复罢去。正统之末,南方盗起,北寇犯边,于是内省偏隅遍置巡抚。”由于这时的巡抚多由各部侍郎充任,因此通称为“巡抚侍郎”。[2]
景泰至正德年间是巡抚制度的逐步发展时期,明代巡抚兼都察院官衔就是在景泰时期确立的。景泰三年,耿九畴以刑部右侍郎巡抚陕西,当时各省除“三司”外,还有巡按御史。按照明朝官制,监察官员不受其他官员节制,因而,巡抚在处理事务时常与巡按和按察使发生纠纷。所以,“(景泰)四年,布政使许资言:侍郎出镇与巡按御史不相统,事多拘滞,请改授宪职便。乃转右副都御史。大臣镇守、巡抚皆授都御史,自九畴始。”此后,“凡尚书、侍郎任督抚者俱带都宪,以便行事,”巡抚挂衔都御史成为一项制度。也正是因为这一缘故,巡抚便改称为“巡抚都御史”。天顺二年(1427年),由于各省既有镇守总兵,又有镇守太监,因而文臣出镇,“不复有镇守之称,但称巡抚。”镇巡合一后,凡出镇的文臣均称“巡抚都御史”。[2]
这时期巡抚地方化趋势更加明显,一是表现在巡抚准许携妻子赴任。由于巡抚的定设久任,巡抚官常年在外,与家属隔绝,所以在景泰元年(1450年),代宗准许巡抚与所有外官一样,携带妻室于任内。据《春明梦余录》载:“景泰初,给事中李实等奏:‘近年各处镇守、巡抚等官,动经三五七年,或一二十年,室家悬隔,患疾病不能相恤,子女远违,遇婚姻而不能嫁娶,有子者尚遗此虑,无子者更有可矜,乞教各官议许其妻子完住,量给本处官仓俸米,以赡其家。’从之,此巡抚携家之始。”巡抚地方化还表现在,景泰、天顺以后,各地巡抚陆续开府建衙,有了自己独立的官署一一巡抚衙门,而在此之前,巡抚没有独立的办公地点,只能与布政使合署办公。此外,成化二十二年(1486年),还取消了宣德十年(1435年)制定的巡抚每年八月赴京会廷臣议事的规定,更加速了巡抚地方化的过程。[2]
嘉靖时期,巡抚制度基本确立,巡抚的各项职能已趋于完善。与以往不同,这时巡抚几乎均加“提督军务”衔,握有军事大权。此后,巡抚提督军务成为巡抚制度的固定内容,这说明,在嘉靖年间巡抚已成为集行政、军事、监察司法等权力于一身的封疆大吏,巡抚制度最终定型。[2]
清代巡抚
顺治初年,大多沿袭了明代的巡抚,到顺治二年(1645年)共设巡抚22个,顺治五年(1648年)则增加到24个巡抚:宣府、天津、顺天、保定、江苏(江宁)、凤阳、安徽、操江、登莱、山东、河南、山西、延绥、陕西、宁夏、甘肃、福建、浙江、南赣、江西、郧阳抚治、湖广、偏沅、四川。其后,中央即采取措施对巡抚进行了改制。顺治六年(1649年)裁撤了天津、保定、凤阳、安徽四巡抚,并设置广东、广西两巡抚。顺治九年(1652年)撤废了宣府和登莱巡抚,此时的巡抚为20个。顺治十五年(1658年)设置了保定、直隶、贵州三巡抚,次年又置凤阳、云南二巡抚;十八年(1661年)裁顺天巡抚,巡抚数量仍为24个。康熙元年(1662年)裁延绥巡抚、操江巡抚,并重新设置安徽巡抚;三年(1664年)裁郧阳抚治;四年(1665年)裁凤阳、南赣、宁夏三巡抚;六年(1666年),保定巡抚裁改为直隶巡抚,即调整到18巡抚。在这一阶段中,巡抚变化的轨迹及调整的原则已十分清晰化,即不仅在一省之中要设有一个巡抚,而且一省之中也只设有一个巡抚。[3]
清初,巡抚的辖区并不与省的辖区相一致,其设置也并不以省为标准。经过顺治、康熙年间的调整,巡抚的辖区范围与省区协调的思路渐渐明确,到康熙六年(1667年)为止,巡抚的辖区即与省的辖区范围相统一了。